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科研与技术服务活动。为鼓励和支持学院科研人员开发和承担横向项目,加强与政府机关、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内外机构的合作,全面提升学院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学校横向项目的实际组织和实施者,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承担直接责任,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完全责任,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校办负责横向项目的合同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五条 横向项目包括受政府、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内外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而进行的各类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测试服务、社会调研、政策研究、管理服务、文化服务等项目。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横向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是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及项目过程管理的依据,须包含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自主立项申请书、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 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方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交科研处备案。备案后即可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执行,经费使用由财务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未经备案的横向项目合同不予认可。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按合同进行验收。对经正式认可结项的项目,项目组应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发表论文、授权专利、成果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科研处,科研处为项目组出具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一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办理结题。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横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显著位置注明“香港马经免费资料大全横向项目”字样并附项目编号,报销时具有第一优先权。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成功结题后,享受以下规定。
(一)按照相应级别认定其完成科研项目的目标考核。项目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等同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等同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项目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等同为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项目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千元及以上,等同为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二)以学校横向项目为基础申报郑州市科技局、河南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学校按照1:2的比例配套资助。若立项项目无财政资助,学校按照项目级别给予2—5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横向项目经费来源于委托方拨给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横向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经费使用范围首先适用于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规定,则按财务处规定范围开支;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依照纵向项目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年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并经财务处审核批准。
(二)财务处负责审查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做好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确保科研经费按财务规定支出。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学术交流、绩效奖励等支出,或将结余经费转到项目负责人的其他横向项目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凡没有专门经费使用规定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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