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登记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应申请登记。科研成果以登记审核为准,未经各部门及科研处二级审核的成果不计算个人科研成果工作量。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定、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
第二章 科研成果登记类型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
(一)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随笔、自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3500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字数须2000字以上。
(二)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
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
各类著作均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
(三)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的科研项目等。
3、地厅级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直各厅局委项目、地市级政府项目等。
5、校级科研项目。
6、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
7、各级学会项目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四)专利成果,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六)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四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其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三)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
第五条 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申请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非我校教职工的,由我校第一参与者申请登记。
第六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七条 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鉴定/结项证书。
第八条 科研成果由教职工个人录入科研处指定的表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初级审核。
第九条 科研成果登记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每年9-10月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集中进行二级审核,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党政办,并编制年度科研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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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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