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深化我校学风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的意识,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同学们自身的修养,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实现文明、卫生、整洁的管理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学生带入教学场所食品的包含早餐、饮料、零食、
水果等任何食品。
第二条 教学场所指教学楼、图书馆、音乐厅、实训室、机房、琴房、阶梯教室等任何学习的场所。
第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制定检查计划,每天必须检查;教务处做相应条幅,负责宣传工作;学生处协调各院系部组成检查小组,每天早上在教室门口进行常规检查。
第四条 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学生违反规定,记录在册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再次违规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表现极其恶劣的同学,给予记过处分,直接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每个教学班进行检查评比,每周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相当严重的班级,取消本学年评比优秀班级以及优秀团支部的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严禁学生把食品带入教学场所,一经发现,要求同学立即送至垃圾桶内,并将违规学生名单报至辅导员
第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自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香港马经免费资料大全学生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场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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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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